10月9日,晋城中院依法对严重妨碍执行的案外人聂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天,并处罚金10万元的处罚决定。该案是晋城两级法院开展“铁拳行动百日攻坚”专项行动以来,对案外人作出的首例顶格处罚的案件。
银行申请,法院拍卖定归属
汉科公司将其存放在中视公司的钢材抵押给银行后无力还款,经银行申请,法院判决确认某银行对该钢材享有优先受偿权,并将该钢材依法保全。判决生效后,该银行向晋城中院申请执行。晋城中院立案后,对该钢材依法进行了评估、拍卖,由上海的缪某某竞买成功,中院裁定确认该批钢材所有权归缪某某。
国庆假期,法院执行受阻碍
10月1日上午,晋城中院执行局利用国庆假期对该批钢材强制执行。
行动过程中,案外人聂某某带领十余人将汉科公司大门锁砸开,强行闯入执行现场,声称汉科公司欠其工程款余万元,提出要法院为其留放出价值万元钢材的无理要求,阻挠法院执行。
两台工程车将大门堵的严严实实
执行干警对其讲解法律知识,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后,聂某某仍然不听劝阻,并于当晚将两台工程车辆停放于中视公司大门口,导致钢材无法搬出,执行无法进行。执行干警牺牲假期换来的执行良机被错失,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。为保障申请人权益,维护法律尊严,晋城中院依法对聂某某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。
铁拳行动,百日攻坚见成效
晋城两级法院自9月份开展“铁拳行动百日攻坚”专项行动以来,加强执行工作联动,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,保持执行高压态势,大力破解执行难问题,仅9月份,全市法院执结各类执行案件件,标的额.03万元,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人,司法拘留31人,取得了显著成效。
法条链接
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百零二条:
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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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
编辑:晋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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